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肖惠军、肖建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惠军,肖建平,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2号申请人:肖惠军,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肖建平,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刘新华,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肖惠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建平、刘新华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惠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建平、刘新华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文兵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