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车新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新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新星,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晋城市城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10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新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新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常某(另案起诉)听说被害人王某某说其坏话,便欲报复王某某。2014年12月16日晚11时许,沙某(另案起诉)打电话叫王某某到晋城市城区某某酒店,解决他与常某的麻烦事。第二天凌晨3时许,王某某到达某某酒店408房间,常某纠集被告人车新星、史某某(另案起诉)携带手铐、棒球棍、斧头等工具赶到房间,常某以王某某说其坏话为由,与车新星、史某某三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辱骂、折磨,并要求赔偿。后沙某到场,以帮王某某和常某调解矛盾为由,威胁王某某出20万元了结事情,王某某被迫同意。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分两次将20万元通过沙某交给常某,常某分给车新星4000多元。综上,被告人车新星敲诈勒索1起,价值2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车新星伙同他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车新星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车新星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称去之前并不知道要钱的事,之后收到的钱其也不知道是什么钱;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车新星的家属退缴其违法所得4000元,并缴纳6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经对被害人核实其损失时,其称常某退赔其10万元、沙某退赔其5万元、史某某退赔其300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1日王某某到该局报案称:其于2014年12月份在晋城市城区泽州路被他人殴打后,索要走二十万元现金。(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车新星系被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车新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4)被害人王某某取款凭证,证实王某某取款19万元。(5)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车新星的个人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史某某辨认出车新星系与其一起在湖滨酒店殴打“红卫”的男子。3、视听资料,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提取的王某某被敲诈勒索案中某某酒店楼道监控,证实案发时现场情况。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6日,沙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回晋城,说是常某跟其有事让其回来解决一下,并告诉他在某某酒店408室。凌晨3点左右,其从沁水开车到了某某酒店408房间看到陈某某、马某某两个人在房间,沙某不在。其看到陈某某在那里打电话说王某某来了(具体打给谁其不清楚)。过了有三五分钟,常某带着两个年轻人,当时常某手里拿着一副手铐,其中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把斧头,另外一个人拿着棒球棒,他们三个人走到其面前也没说话,就直接打其,主要是拳打脚踢来,打其上身和脑袋,把其打到墙角。常某说其坏了他的名声了,曾经和别人说他派“黑会”、“黑吊”在外面要冰毒和麻古了。他还让谢某到房间作证说其在唐老大吃肉丸的时候是怎么说常某的坏话的。谢某走了后,他们三人接着打其,其意识到他们的目的就是要钱。其以前听说他的车被抵押,就跟常某说想办法把他的车弄出来。常某就问其能承受的吗,其就问他多少钱。当时常某躺在床上,伸出两根指头,其问他两万,他笑了笑没有吭声,其知道他不满意,他又让其坐到墙角处。过了几分钟,沙某带着肖某和大胖子进来,沙某和常某在那里耳语了几句,沙某就过来拽住其耳朵说他和常某是兄弟,其还能办这事。沙某手里拿着一把刀说是用刀割了其的耳朵吓唬其,接着就让其跟他去卫生间。其刚从地上站起来,那个胖子就一脚踹翻其,沙某不让打,那个胖子又踹了其一脚,接着几个人围上去就拳打脚踢。后其跟着沙某去到卫生间,沙某问其这钱怎么办,其问多少钱时,沙某发火说是其说的二十万元钱,其答应尽快想办法。从卫生间里出来,常某、沙某不在房间。先前跟着沙某的那个胖子接了个电话后就叫其出来。这时应该是早上7时许,那个胖子开着其的车,把其带到五指生二部三楼的一个房间,沙某在房间跟其说钱的事,并说这二十万元钱不一定能交代了常某,让其弄上二十万元。其坐出租车到晋城银行广场支行取了17.5万元,并发现那个胖子跟着其。其回到五指生二部,当时只有沙某跟胖子俩人在房间,其把钱给了沙某。随后其又去找原亮亮帮忙,原亮亮给了其一张王江江的银行卡,最后其在新凤展旁边的晋城银行取了2万元钱,在五指生二部又给了沙某2.5万元,当时房间只有沙某,其当时跟沙某说这事给其弄好。庭审后,在本院对其核实其损失时,其称常某退赔其10万元,沙某退赔其5万元,史某某退赔其3千元。5、证人证言(1)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其在煤海大酒店接到陈某某打来的电话说王某某在某某的酒店,其之前跟陈某某说过王某某说其坏话,所以陈某某给其打电话。其接到电话后就叫上“星星”、谢某、还有一个小名叫“星星”的人一起到了某某酒店二楼的一个房间,当时谢某在楼下没有上去。其到房间后见王某某、陈某某、马某甲在房间里坐着。其就直接问王某某他怎么还在外面说其坏话,王某某当时含含糊糊的说可能是说过。为了让他确认他说过这话,其把谢某叫上来了,谢某当着其跟王某某说王某某在唐老大喝肉丸的时候说有人在常某那买货(毒品),说那些人都是其放过去的“鱼儿”,意思是说其试探他那里有没有毒品。其当时很生气,就让两个叫“星星”的打王某某,后王某某和其说兄弟有什么困难就说,还说他听说其赌博输了钱了,车在外面押着了,可以帮其把车赎回来。其跟王某某说这是自己的事,与他没有关系。后沙某带着一个人也过来了,其和沙某讲了事情原因,沙某当时就踹了王某某几脚,随后沙某就说让其先走,说是他和王某某说说。后其和两个“星星”走了,接下来发生什么事其就不清楚了。过了三四天沙某借给其10万元钱,这钱是沙某主动借其的,这是因为之前沙某就答应借给其,是兄弟之间互相帮忙。沙某一会儿说是他向王某某借的,一会儿又说是王某某欠他的钱,让其不用管那么多。两个“星星”在房间拳打脚踢王某某,没有使用工具,其没有打王某某,王某某没有受伤。在打王某某的过程中,其没有提什么要求,是王某某主动提出要给其把抵押出去的宝马车赎回来。(2)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记得当天其跟谢某在国贸附近接到常某给其或谢某打电话让去煤海酒店,到煤海酒店后常某说找见红卫了,之前其就听常某说红卫在一个喝肉丸的地方说常某吸毒的一些坏话了,常某说见了红卫要打他。后与常某一起打车到新市西街太行家俱城附近接了一个小孩儿就直接去某某酒店了。进到湖滨酒店房间见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好像叫“小建”。红卫当时在房间坐着,见到红卫之后,常某啥也没有问就让其跟另外相跟着那个小孩打红卫,其跟另外一个人就开始打。红卫一直求饶并问是怎么了,有啥好好说。红卫就坐在那里跟常某说求饶的话,并向常某提出给钱的事,后他俩又在厕所讲,具体怎么讲的其没有听清。没多久沙某就带着一两个人过来,沙某也是跟红卫说不该说常某坏话来,总之是帮着常某说话。之后常某就叫上其、谢某还有另外一个人去五指生洗澡了。到了第二天上午其听有人给常某打电话说是红卫给沙某送钱了,具体谁给常某打的电话其也不清楚,其隐约听见红卫给沙某送了18万元。在房间和其一起打红卫的那个小孩,在红卫喝水时放了冰毒。当天晚上到了五指生后,常某给了其和那个小孩一人1000元钱,有没有给谢某其不确定。当时其见红卫流了点鼻血,其他没有注意。(3)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天的时候的一天凌晨3点多的时候,常某给其打电话,跟其说他把红卫打了,让其去趟某某4楼,其和郭某就去到某某房间后,其看到“小建”、常某,还有两三个其不认识的人,当时红卫蹲在地上,他身上还有血迹。王某某让其同常某说别让常某打他了,他愿意用钱给常某作为补偿,其让他自己与常某协商,然后红卫就跟常某进卫生间谈了。出来后红卫说将常某的车给赎出来,常某答应并告诉红卫说他的车押了二十万元钱。随后其与常某、王某某、郭某开车到了五指生。第二天,王某某去外面取了钱拿到了五指生其房间,当时常某也在,王某某拿过来钱之后常某就到其房间把钱拿走了。当天下午4点多其在国贸酒店见到常某后,常某说王某某拿了20万元,常某给了其五万元钱,这五万元是常某赎他抵押出去的宝马车还其的。当时其听他们说,王某某在外边说常某是贩毒的,常某可能是因为这个打他的。(4)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沙某带其去了某某酒店的房间后见房间里面有好多人,其都不认识。当时地上坐了一名男子,房间里的人都说这名男子在外面说别人坏话,沙某到房间后也骂这名男子来。在房间里,其听沙某跟这个人说钱的事,没一会儿沙某就跟其他人走了。后沙某打电话让其带这个人到五指生洗浴,于是其就带上坐在地上那个人去了五指生沙某的房间。其洗完澡在沙某房间,见这个人提着一个装钱的袋子进了沙某房间。袋子里估计有十几万元,具体多少其不清楚。其当时是给沙某开车的,事后沙某没有给过其好处,其没有打过那名男子。(5)肖某1的证言,证实其跟沙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跟沙某在外面耍时,沙某接到别人的电话就带上其去了某某酒店。到了以后“小长江”、“小建”、马某甲,还有“小长江”的几个兄弟、红卫、“阿坤”都在房间。其在房间里看到“小长江”还有他两兄弟打红卫,红卫当时在窗户墙角坐着。沙某进房间后干了什么其不记得。(6)谢某的证言,证实其跟常某是初中同学,其是通过吸毒认识的王某某。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常某叫其去了某某酒店,进到房间其见到常某、“星星”、“小建”、马某甲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在房间里坐着,王某某当时在地上坐着。常某问其王某某是否说过他的坏话,其说是王某某在唐老大喝肉丸的时候说过,接着常某、“星星”还有那个其不认识的人就开始对红卫拳打脚踢。后沙某带着两个人进来了,然后其就回家了。6、被告人车新星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12点,其接到常某电话叫其跟他去办点事。见了常某其坐到他开的车里,当时车里还坐着之前没有见过的两个人。在车里常某说一会儿帮忙打个人,还说用手打就行了,让他们只管打人,其他的事不用管。接着常某就开车到了某某酒店的一个房间,房间内有三四个其不认识的人。常某进到房间后跟房间里的一个人说了几句话,确定要打的目标后,其跟另外一个一起来的那个人就拳打脚踢那个人。后常某就跟那个人开始说事,其记得好像是被打的这个人说常某的坏话来,当时这个人不承认,常某让先前跟他们一起来的光头男子进到房间,作证说是被打的这个男子在社会上说常某坏话来。接着常某还拿着斧头吓唬这个人,同时其还见常某在跟这个人说事期间还用手钳捏这个人胳膊上的肉。后来被打的这个人就承认了,还说以后再也不敢了,同时他跟常某还商量愿意用钱来解决这个事。在这期间一个叫沙某的人带着两三个人进到房间,对被打的那个人说怎么能干这事之类的话,其记得沙某带过来的其中一个人还打了这个人几下,然后沙某就先走了。沙某走之后常某又跟被打的这个人商量如何解决这个事,其记得这个人承诺常某愿意用钱来解决这个事。然后常某就带上之前来的三个人去五指生洗澡了,第二天天亮了其就回了。其走的时候记得被打的这个人当时还在酒店来。过了一天的上午,常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煤海酒店,常某给了其四五千元钱。这钱常某说是打人的辛苦钱,不清楚常某给别人钱没有。打这个人时没有用工具打,但当时他们拿着手钳、斧头、手铐吓唬这个人来。手钳、斧头其不知道是谁带着,手铐见常某拿着。其除了打这个人之外还在他喝得水里放了冰毒,冰毒是其带的。这个事之后过了好长时间,其见到常某后他说当时被打的这个人给了他一些钱来解决这个事,但具体多少钱没有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车新星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新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说常某坏话为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敲诈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和他人人身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新星听从常某的指使,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车新星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车新星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新星亲属能退还其违法得4000元并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车新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车新星对被害人王某某损失37000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