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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锦芳、肖远阳等与叶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锦芳,肖远阳,叶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1民初845号原告:肖锦芳,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肖远阳,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叶新,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肖锦芳、肖远阳与被告叶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远阳、被告叶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肖锦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锦芳、肖远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偿拖欠的工资2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开始,以银行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叶新在承包莲江璟江会酒店工程结算时,欠原告肖锦芳和肖远阳工资尾款22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还清,有被告叶新出具的欠条为据。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还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拖欠的工资。叶新辩称,确实有欠款,但其于2016年2月7日往肖锦芳账户转账10000元,尚欠1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新向肖锦芳、肖远阳出具《欠条》一份,叶新确认欠肖锦芳、肖远阳工资尾款22000元。双方约定欠款应于2016年1月15日还清,款项汇至肖锦芳建设银行62×××75账户下。出具《欠条》后,叶新于2016年2月7日向《欠条》约定的肖锦芳银行账户转账10000元。本院认为,经肖远阳与叶新确认,叶新尚欠肖锦芳、肖远阳工资1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欠条》未约定肖锦芳、肖远阳工资尾款的内部份额,本院认定肖锦芳、肖远阳平分工资尾款。书写《欠条》时,叶新欠肖锦芳11000元,欠肖远阳11000元。叶新于2016年2月7日归还的10000元,5000元用于归还拖欠肖锦芳的工资,5000元用于归还拖欠肖远阳的工资。故叶新尚欠肖锦芳工资6000元,尚欠肖远阳工资6000元,叶新应及时清偿上述拖欠工资。因肖锦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享有的工资份额,本案中不作处理,肖锦芳可另案起诉。《欠条》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肖远阳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月16日起以11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2016年2月8日起以6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叶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远阳支付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2月7日期间逾期付款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2016年2月8日起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肖远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叶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巧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