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董保家、王具才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董保家,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具才,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董保家、王具才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