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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董保家、王具才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9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董保家,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具才,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汉族,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董保家、王具才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