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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游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林丹,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闽01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游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关键证据《测量报告》和《面积测量报告》的来源程序违法,以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晓代理审判员  李平盛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林津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