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宇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宇,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民初1055号原告:秦宇,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马超,男,回族,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秦宇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至2015年12月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3万元,但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支付欠款,故原告只得具状起诉。被告马超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秦宇3万元,借款期限22天。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3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为凭,又有转账记录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期限为22天,理应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逾期不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秦宇借款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马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丁 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