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30民初13号原告:肖某某,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告:何某某,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初,被告何某某称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肖某某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归还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前。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和2015年12月10日分别汇款100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份归还10000元,剩余1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微信账单详情、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0元及被告于2016年7月份还款1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肖某某借款20000元,原告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了20000元给被告。2016年7月份,被告归还了原告10000元,剩余1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肖某某放弃了对被告何某某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肖某某向被告何某某主张权利,有微信账单详情、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为证,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心刚人民陪审员 刘国秀人民陪审员 赖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