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3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现因冻结方式有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西藏天建阳光新能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措仁群培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洛松登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