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引科与李详明、李齐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引科,李祥明,李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60号申请人:马引科,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李祥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李奇玉,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人马引科与被申请人李祥明、李奇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祥明所有的由被申请人李奇玉驾驶的陕KQ5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马强以其所有的陕K508**号“起亚”牌小轿车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损毁、隐藏、灭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祥明所有的由李奇玉驾驶的陕KQ5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马强所有的陕K508**号“起亚”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引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