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焦建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焦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津港公路与天嘉湖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4719E。负责人刘惠,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举,天津市津南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焦建敏,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津南房征补字(2016)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焦建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津南房征补字(2016)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房征补字(2016)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已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周转房,并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南房征补字(2016)第7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慧代理审判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飞速 录 员 崔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