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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黄顶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黄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恒业彩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尤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顶玲,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禹,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顶玲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孔坚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