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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卜春文与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春文,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108号原告:卜春文,男,1959年12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峰,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房乡红花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沈俊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春松,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春文与被告平泉诚达铁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卜春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00元,减半收取计755.00元,由原告卜春文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智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