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27号原告胡某,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杜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