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远龙、郭惠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龙,郭惠萍,郭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远龙,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郭惠萍,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郭秀珍,女,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城县。周远龙与郭惠萍、郭秀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惠萍、郭秀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远龙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周远龙与郭惠萍、郭秀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局向金融机构查询郭惠萍、郭秀珍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调查了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郭惠萍、郭秀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远龙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周远龙发现被执行人郭惠萍、郭秀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