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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近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近

案由

妨害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近,女,1994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近犯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近及辩护人蒋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近因与丈夫张邱离婚闹矛盾,于2016年2月13日下午和父亲王某1等人一起到灵璧县浍沟镇土山西村张邱家,王某1将张邱家物品砸坏。2016年3月13日,灵璧县公安局对王某1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王近为了帮助王某1逃避刑事责任,于同年8月29日、30日找到周某4、周某1、周某3,指使三人作虚假证明,证明王某1未砸张邱家物品。后被告人王近将周某4等三人作的虚假证明材料提交公安机关。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近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近辩解张邱家的物品是她自己砸的,父亲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的物品,周某4、周某1、周某3出具的《证明》是她去找三人写的,但证明的内容都是真实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近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本案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是因为家庭纠纷,社会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近与丈夫张邱婚后和张邱的父母亲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人王近因与张邱产生矛盾,于2016年2月13日下午,同父亲王某1、母亲王士芳一起到灵璧县浍沟镇土山西村张邱家,王近与父亲王某1一起将张邱家的门、窗、太阳能、水塔、家俱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总计26192元。2016年3月13日,灵璧县公安局对王某1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王近为了帮助王某1逃避刑事责任,于同年8月29日与母亲王士芳一起到周某4家找到周某4,王近写好证明材料让周某4签名,随后到周某1家,让周某1照着王近写好的证明材料抄写后签名,次日又到周某3家拿出周某1的证明让周某3抄写后签名,以证明王某1未砸张邱家的物品。后被告人王近将周某4、周某1、周某3写的虚假证明材料提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近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三)周某4、周某3、周某1书写的《证明》各一份证实,三人给被告人王近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主要内容系证明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物品等情况。(四)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证明,王近、王某1与周某4、周某1、周某3等人关于本案的通话、聊天等情况。(五)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证明,王某1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六)民事判决书证明,王近起诉张邱离婚纠纷,被判决不准离婚等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1(张邱父亲)、张邱的证言证明,听说家中被砸,回到家后见家中物品已被损毁等情况。(二)证人张某2(张邱爷爷)、曹某、张某3、赵某、张某4、张某5、李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目睹被告人王近与王某1到张邱家损毁张邱家物品等情况。(三)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他到张邱家,堂屋已经被砸过了,他看到王某1正在砸前屋过道和厨房里的东西,王某1的一只手淌血了。他看除了墙没砸,其余东西几乎都砸了。周某3和周某1到现场的时候,张邱家屋里已经砸结束了。2016年8月29日下午,王近给他打电话,要他给王某1写证明,证明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东西,派出所就不逮王某1了。王近问他还有谁能写证明,他说周某1、周某3可以写证明,王近和母亲就到了他家,他文化水平低,王近在他家当着他的面写了一份证明,让他签字,按指印,周某1当时也在门口,王近又找周某1写了一份证明。他又给周某3打电话说给王近写证明的事,周某3同意了。王近第二天就去宿州找周某3,让周某3写了一份假证明。(四)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周某4给他打电话说王某1家来人了,他就和周某3一起到张邱家去,他们到的时候东西已经被砸过了,他看到王某1的手流血了。2016年8月29日,王近和王士芳到他家找他写证明,证明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的东西,他是照着王近写好的证明抄的,他抄好以后,王近就带着他写的证明去找周某3也写了一份证明。后来,王近打电话让他到派出所也要按照证明的内容说,王近还让王某1通过微信把证明的内容发给他,让他照着说,王近让他把证明内容发给周某3,他也发了。(五)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周某4给周某1打电话,让周某1去张邱家,他就和周某1一起去了。他到现场的时候张邱家的东西已经被砸过了。事后周某4给他打电话,让他写一个证明,证明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东西,一会王某1家人去拿。接着王某1的女儿和王某1的妻子就到了他家,拿出一份周某1写的证明的原件,王某1的女儿让他照着抄写,除了名字外,其他内容他一字不动照抄了下来,连日期也没有动。(六)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他女儿王近和女婿张邱闹矛盾,张邱一直不去接王近,他很生气,就和妻子、女儿一起到了张邱家,张邱家里没有人,他们很生气,妻子和女儿就在门口骂,女儿王近把自己卧室里的东西拿出来放在地上踩,他就开始砸张邱家的东西。他拿了一条大板凳的板面,从二楼开始砸,把二楼的所有窗户玻璃都砸烂了,把太阳能砸了,又把太阳能和水塔掀了,把三楼的门拽掉,把三楼柜子里的被抱扔了,还撕烂了几床,砸了一楼窗户的玻璃,把厨房的锅、饮水机等物品也砸了。在砸玻璃的时候,他的左手被玻璃崩流血了。他没看清王近砸了哪些东西。周某4当天去了,没进堂屋,他砸过东西出来看见周某1和周某3在大门口。后来,派出所对他上网后,王近给他打电话,说找周某2、周某3、周某1写证明,证明他没有砸张邱家东西,周某3和周某1写的证明,是王近让两人写的,目的是让派出所不能逮他。后来周某1打电话给他说,证明的内容忘记了,他又让王近把证明内容发给他,他又发给周某1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近供述,她和丈夫张邱正在闹离婚,她起诉离婚,张邱也不到庭。2016年2月13日下午,她父亲王某1、母亲王士芳,以及周某4一起开车到她婆家,她进家后就把家里的东西砸了。8月29日,她去找周某4、周某3、周某1写证明材料,证明她父亲王某1没有砸东西,写好以后,她就交到派出所了。四、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证鉴[2016]7号《关于张某1家的门、玻璃等物品被损毁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毁物品的价值。五、勘验、检查笔录(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周某1家现场概貌等情况。(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王某1、周某1使用的手机,以及手机里微信内容等情况。对于被告人王近辩解父亲王某1没有砸张邱家的物品,周某4、周某1、周某3三人写的《证明》内容是真实的,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2、曹某、张某3、赵某、张某4、张某5、李某、王某2、王某1、周某4、周某1、周某3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卷证实,证明王某1参与损毁张邱家物品及王近指使周某4、周某1、周某3作虚假证明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据此,对被告人王近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帮助父亲逃避法律的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卢书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傲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