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润明与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明,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字第61号申请人:张润明,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人,现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奋勇,系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润明与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69300元、案件受理费766元、执行费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松烟镇雷庄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006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彦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