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被告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广融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玖号宾馆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35,269.57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42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