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汤怀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怀,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0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怀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汤怀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事为由,虚构事实,编造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怀被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怀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其只诈骗被害人陈某某43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汤怀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办事为由,虚构事实,编造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怀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孟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怀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汤怀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