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涛,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3天),于2017年1月6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范伟,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茹朝阳、被告人梁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被告人梁涛为偿还高利贷,虚构身份,持假驾驶证、行驶证谎称自己可以往山东临沂拉货,伙同大车司机(另案处理)更换虚假牌照后,与沁阳市皇马信息部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后二人驾驶半挂车将刑召军的39.42吨的水洗碳骗走。经鉴定,该煤炭价值39420元。另查明:1、被告人梁涛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羁押3天)。梁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被告人梁涛的家属自愿代其退赔被害人邢某人民币50000元,邢某对被告人梁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听资料、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过磅单、检验报告、货物运输协议书、退赃证明、谅解书、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邢某的陈述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涛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梁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涛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梁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