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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富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富祥,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富祥,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富祥,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687号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5865007M。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徐富祥,男,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富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开县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