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兰明、兰学军、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志强、杨全、杨武、王月明、何旭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明,兰学军,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杨全,杨武,王月明,何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明,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兰学军,男,1967年5月16日,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5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全,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武,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何旭光,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兰明、兰学军、南充市新力管道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志强、杨全、杨武、王月明、何旭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杨志强、王月明、何旭光已交付案款253051.4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04998.56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杨志强、杨全、杨武、王月明、何旭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