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万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万砖,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2月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万砖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万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万砖在龙岩市永定区湖山乡黄坑村趁赖某家无人之机进入赖某家中,将赖某放在一楼电视柜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同月26日,赖某的丈夫李某到被告人李万砖家询问被告人是否偷了其妻子赖某的钱,被告人承认偷了钱,当场归还了2000元,已经用掉1000元,承诺过后会归还,但至2月3日,被告人仍未归还,被害人赖某遂报警,被告人被抓获,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李万砖的哥哥已将赃款1000元归还赖某,被害人赖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万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万砖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被告人辨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湖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万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万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财物已全部归还被害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万砖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万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隆祥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