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甘少雄与温裕彬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少雄,温裕彬,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92号原告甘少雄,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温裕彬,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刘冰,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甘少雄与被告温裕彬、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少雄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甘少雄承担。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