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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徐小琴、李润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徐小琴,李润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5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7号。负责人陈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振伟,系该行员工。被告徐小琴,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润通,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被告徐小琴、李润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56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