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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何建国,郑彩萍,何建安,朱丹凤,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2017E(2-3)。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喜,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润安大厦A座15-17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335XX。负责人:方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春,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建国,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审被告:郑彩萍,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何建安,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朱丹凤,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888-8。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原审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1101-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728147(1-1)。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原审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6429G(1-5)。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上诉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原审被告何建国、郑彩萍、何建安、朱丹凤、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