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百顺与何小青、陈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顺,何小青,陈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7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百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何小青,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瑞平,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小青、陈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何小青、陈瑞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委托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小青持有的桐庐东溪制砂有限公司10%的股权【名称桐庐东溪制砂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石金山,注册资本8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12月11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1日止,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砂石料(不含开采)】进行价格评估,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浙中企华评报字(201X)第XXX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0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石金山(公民身份号码)以10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小青持有的桐庐东溪制砂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石金山(公民身份号码),股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石金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石金山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