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9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97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工人,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你处6281**********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