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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9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97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工人,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你处6281**********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