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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在和和被执行人曹盛全、邓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在和,曹盛全,邓群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在和,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宿松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曹盛全,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宿松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邓群娣,女,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在和与被执行人曹盛全、邓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皖0826执保30号案件依法保全曹盛全、邓群娣在宿松县水岸国际新城xx幢x单元xx室的房屋。现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6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曹盛全、邓群娣向安庆市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宿松县水岸国际新城xx幢x单元xx室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盛全、邓群娣在宿松县水岸国际新城x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