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广培、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广培,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财保52号申请人:梁广培,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意逢、赵剑客,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沟尾村。法定代表人:XX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承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广培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梁广培负担。审 判 员 陈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结喜书 记 员 曾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