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应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应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路二段30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仲辉,员工。被执行人:代应和,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应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应和与代冰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西街31-6-701号的成套住房(产权证号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买被执行人代应和与代冰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西街31-6-701号的成套住房(产权证号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