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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莫程强、廖江雄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程强,廖江雄,罗庆斌,罗端开,杨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莫程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江雄,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罗庆斌,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罗端开,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杨春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莫程强与被执行人廖江雄、杨春强、罗端开、罗庆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江雄、杨春强、罗端开、罗庆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程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江雄、杨春强、罗端开、罗庆斌支付劳务费、优质谷价款等各种款项共计188947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4510元,申请执行费273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江雄、杨春强、罗端开、罗庆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春强、罗端开主动支付了部分案款98100元。但被执行人廖江雄、罗庆斌拒不履行。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