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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文革与被上诉人韩永芝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革,姓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革,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姓名(原审被告):韩永芝,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上诉人刘文革因与被上诉人韩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  彭碧旭审判员  贺 颖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