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文革与被上诉人韩永芝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革,姓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革,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五大连池风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华,五大连池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姓名(原审被告):韩永芝,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上诉人刘文革因与被上诉人韩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审判长 彭碧旭审判员 贺 颖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