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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秋林与徐强、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林,徐强,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746号原告:王秋林,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长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叶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秋林与被告徐强、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冯添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秋林负担。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