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内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内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内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浚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集贸市场储蓄所的个人存款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