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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辉、李重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辉,李重庆,郝红利,张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07号申请人马辉,男,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李重庆,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郝红利,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张利峰,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马辉与被申请人李重庆、郝红利、张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重庆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陵园路中段北侧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00)第0075**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郝红利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星威小区(农发行家属院)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14)第0217**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利峰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西侧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16)第0224**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马辉以其所有的豫B×××××红旗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马辉所有的豫B×××××红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李重庆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陵园路中段北侧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00)第0075**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郝红利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星威小区(农发行家属院)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14)第0217**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张利峰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中原路西侧一套房产[土地证号:兰籍国用(2016)第0224**号、房权证号: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对以上车辆、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