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宝胜与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胜,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03号原告:田宝胜,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徐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焦喜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宇,男,该公司职员。田宝胜与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田宝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宝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田宝胜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