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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田宝胜与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胜,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03号原告:田宝胜,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被告: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滦州镇徐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焦喜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宇,男,该公司职员。田宝胜与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田宝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宝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田宝胜负担。审判员 解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