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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齐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齐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10号罪犯郑齐佳,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齐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4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价值人民币1024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齐佳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3112分,表扬5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另查明,罪犯郑齐佳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郑齐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齐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齐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