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区,王小明,孙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区,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孙国英,女,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李新区与被执行人王小明、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