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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新区、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区,王小明,孙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区,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孙国英,女,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李新区与被执行人王小明、孙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寒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