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平县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旭、伊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旭,伊丽娜,刘志远,李瑞英,刘近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38号原告:安平县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法定代表人:郑大劝。被告:刘旭,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被告:伊丽娜,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被告:刘志远,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被告:李瑞英,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被告:刘近依,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旭、伊丽娜、刘志远、李瑞英、刘近依等民间借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旭、伊丽娜、刘志远、李瑞英、刘近依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1526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旭、伊丽娜、刘志远、李瑞英、刘近依等银行账户存款15152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