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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卫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卫斌,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卫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及被告人刘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刘卫斌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刘卫斌以公司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先后于2015年9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分两次以伪造的保定市丽景溪城5-2-1202室购房合同作为抵押,从被害人刘某手中分两次共骗取人民币166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卫斌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5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于某证言、被告人所开办的保定市海商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借条、转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借贷合同、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保定市卓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丽景溪城5-2-12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报案书、抓获及侦办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卫斌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结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卫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卫斌退赔被害人刘征秀经济损失人民币1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