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高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39号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赵立权。被申请人:高泽英,住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泽英在舒兰农村商业银行代发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高泽英于2014年2月28日与舒兰农商行、担保公司签订了工资质押贷款担保合同,按合同约定舒兰农商行向高泽英发放了6万元、1年期小额贷款。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舒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代偿了此笔贷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已还,尚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泽英在舒兰农村商业银行代发的工资,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380.00元,由被申请人高泽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