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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23号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21层2108室。法定代表人:王柏林,总经理。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东楼25-26层。组织机构代码:60730185-9。法定代表人:OHMOOKYOON(吴武均),总经理。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11层B座。组织机构代码:76527228-6。法定代表人:CHUNGBOOYOUNG(郑富泳),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2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资产。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三、责令被申请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220万元的担保,双方当事人也可协商提供担保的方式和数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