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敬波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敬波,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对被告人张敬波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敬波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敬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敬波故意将自家30亩(小亩)不符合国家玉米补贴的树边地,按照符合国家玉米补贴的村上承包的土地上报,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人民币6180元,后张敬波于2016年12月15日将该款返还给当地财政所。案发后,被告人张敬波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敬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曲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退款说明,现金交款单,发还清单,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敬波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敬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敬波积极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敬波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译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