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俊美、任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美,任桂芳,朱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美,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任桂芳,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美珠,女,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美与被执行人任桂芳、朱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桂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桂芳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