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文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斌,男,生于1983年6月16日,甘肃省金昌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系打工人员,住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徐文斌在酒精未过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甘HH33**号白色“起亚牌小轿车,沿本市天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盘旋路,又左转弯驶入新华路将其小孩送至金川集团公司第七小学。尔后被告人徐文斌又驾车原路返回,在通过中国银行金昌分行楼前马路十字处后为躲避车辆临时停车,被同向行驶由杨德功驾驶的甘C113**号公交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文斌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斌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德功的证言,鉴定聘请书、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徐文斌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文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文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文斌醉酒驾驶车辆,且鲜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文斌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车辆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马永忠人民陪审员 潘秀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