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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郝改花与秦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906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郝改花与被告秦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豫0581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下数第7行原告工资“4900元”补正为“4990元”。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