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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华、王柏京、张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华,王柏京,张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20号申请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法定代表人:刘运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8号华坤公园8号M室。法定代表人彭文华,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彭文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海诚路3号。被申请人王柏京,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桥北长江二村。被申请人张兰兰,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海诚路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华、王柏京、张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华、王柏京、张兰兰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