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新世纪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赵庆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新世纪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赵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新世纪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庆丰,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新世纪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庆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