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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升财与刘丽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升财,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3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升财,男,1980年9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丽霞,女,1965年8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升财与被执行人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丽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升财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刘丽霞负担,并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丽霞自愿用座落在扎兰屯市,砖混结构,70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二层,产权证号为XXXX号,产权人为孙昌江(系刘丽霞的丈夫,已于2014年12月23日去世)的房屋。以人民币202150元的价格交付(双方当事人自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升财,用来抵偿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从即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赵升财所有。该房屋的一切过户税费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赵升财负担。被执行人刘丽霞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赵升财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