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殷跃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跃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跃明,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6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跃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林江协助工作。被告人殷跃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跃明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海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殷跃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2324元。因殷跃明未履行生效判决,刘某某于同年10月12日向海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向殷跃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权利义务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如实定期申报财产、禁止进行高消费活动等义务。2016年4月份,殷跃明先后多次在澳门以汇款的方式通过他人账户向王某某转移人民币共计198000元。在此期间殷跃明未向海林市人民法院如实进行财产申报及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偿还刘某某债务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经侦查,被告人殷跃明于2016年10月21日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大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殷跃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的证言、海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海林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执行案件审批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列入被执行人名册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通知书、公开执行告知书、执行听证传票、送达回证、案件移送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收条、补充侦查工作情况说明、海林市人民法院关于殷跃明涉嫌拒执罪案件的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出所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跃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仍未执行生效判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至二年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殷跃明故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跃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跃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跃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